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烟台宏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资评报字( 2015)第 号 本约定书确认 (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烟台宏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受托方)就其所委托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 评估目的、范围和基准日 (一) 评估目的: (二) 评估范围: (三) 评估基准日: 二、双方的责任 (一)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采用正确的评估方法和必要的评估程序,按照约定的评估目的、范围和评估基准日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受托方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委托方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产物资管理上有重大缺陷,有导致产生重大弊端的可能,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委托方。 3﹒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该材料提供给受委托方以外的第三者。 (二)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有关人员应对受托方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并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会计记录、财产物资清单、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2﹒委托方应对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会计记录、财产物资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3﹒作为资产评估程序的一部分,委托方管理人员应提供一份委托资产评估的承诺书,对有关资产、负债、权益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三、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法 (一)本项资产评估费为(人民币/美元)(大写) 元,旅差费用按规定另计 元,合计 元,由委托方负责向受托方支付。 (二)上述业务费在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章后,委托方应即支付50%;资产评估报告书完成时,再支付其余的50%。 四、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及______(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评估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本次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后 日内完成受托的评估工作,向委托方提供正式的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双方需另行协商。 六、违约责任 1、如评估机构无故终止履行业务约定书,预收评估服务费应退还委托方,如委托方无故终止本约定,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工作且不退还预收的评估业务服务费。 2、双方如一方违反业务约定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 %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3、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的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引起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 2 种解决方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业务约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方: 受托方:烟台宏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方负责人: 受托方负责人: 住所及地址: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 地址:莱州市光州路278号 电话: 电话:2171772 2171773 传真: 传真:2179068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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