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府采购的意见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均适用本意见。
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所有的其它资金。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贯彻落实。
三、政府采购的内容
政府采购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采购目录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采购事务的实施部门,负责为本级政府各部门统一提供采购服务的专门机构,也可委托财政部门确定的招标中介机构进行采购。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政府采购费用
政府采购发生的费用按采购额的1.5%列预算,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七、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举报、责任追究和终身负责制度(举报电话2227603)。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计局和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水利、道路等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大型工程建设,设立责任碑牌,将工程建设时间、承建单位、责任法人等内容予以公开、公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执行政府统一采购的意识。
八、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工程、货物和服务等不同的采购对象,按照"确定质量标准、发布产品价格、控制用品总量、完善招标方式、严格合同执行"的要求,研究采取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使我市政府采购更加"优质、高效、便捷、廉洁"。
九、各镇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参照本办法,一律通过政府采购。
十、本意见由莱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